掐指一算,还有一个月就要过农历新年了,一年下来为了犒劳在工作岗位上勤勤恳恳工作的小伙伴们,各单位也在紧锣密鼓的张罗着年会事宜,只盼着这一天大家能够放下平时上下级之间的拘束,如同家人朋友一样开心地玩耍、聚餐,迎接新年的到来!年会的活动非常多,但是相信大家最喜欢的还是老板发红包的环节,抢到红包的人总是兴高采烈的,那么高兴之余,你有没有考虑过自己的纳税义务呢?
政策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综上所述,把握以下几个关键信息:
1、派发红包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这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
2、74号公告把网络红包纳入了赠送礼品范畴,而微信红包则属于网络红包的一种
3、网络红包包含现金及非现金形式,如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如果个人需购买商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现金或者非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白得)
4、征收范围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路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之内。
5、向本单位人员以外的人员发放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计税,那么本单位员工抢到的微信红包呢?
以上是小编和大家一起学习的关于网络红包的税收政策,所谓学以致用,我们回到公司年会发微信红包这件事上~
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公司的年会参与者不仅仅是本单位员工,还会有客户参与其中,因为公司的年会上通常都会有关于公司概况、年度经营情况、组织架构,涉及业务等方面的概况总结,这些都能够很好的向客户展示该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与企业文化,根据不同的情况,个人抢到的微信红包其纳税义务也是不同,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情况一、本单位员工抢到的微信红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本单位员工抢到的微信红包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本单位以外的人员抢到微信红包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单位以外的人员抢到微信红包,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面我们再来说说微信红包的账务处理,对照以上我们所讲的两种情况,账务处理也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企业因为经营需要的原因,如公司宣传等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情况二、给自己公司员工发放的红包,如春节、年会红包,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入账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最后,小编想对大家说一句,抢红包咱拼的是手气,纳税可是每个人的法定义务,请对号入座,抢红包开心之余,不要忘了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