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后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算三年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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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是案例检索分析文章总第74篇 民事类 实体类民法典之婚姻篇

主题是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1篇.

法条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资 ;源 之.家.】ziyuanzhij.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重大过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资 ;源 之.家.】ziyuanzhij.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当事人中:

绿色字迹为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胜诉。

黄色字迹 基本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一般是被执行人

红色字迹为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败诉。

提出问题

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1年期间”的除斥期间。但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离婚后,经过了“1年期间”后,实践中也存在比如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也就是说无过错方才发现过错方的事实,如何需求救济。

裁判要【资 ;源 之.家.】ziyuanzhij.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

《民法典》颁布后,根据体系解释原则,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继而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以无过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1年期间”的除斥期间的规定已经失效。

案例索引

陈某(男)(原告)王某(女)(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国外经营矿泉水厂。分别于1996年8月17日、2002年12月19日、2012年1月2日生育三个孩子。2012年下半年,王某回国后留陈某一人在国外。

2015年1月,王某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资 ;源 之.家.】ziyuanzhij.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陈某不在国内,逐委托妹妹陈少利出庭,后民事调解书。对财产与婚生三个子女做了安排。

2018年7月陈某回国,2019年底发现王某早在2012年就婚内出轨,与案外人贾高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于2014年4月23日生下一子,取名贾王子。

陈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王某婚内与第三者同居生子,要求赔偿原告350000元;

二、原告经济拮据,要求变更婚生子陈非凡抚养费为每年人民币15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证据列举

原告提供:

1.男孩贾王子的户籍证明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某于2014年4月23日与他人生育贾王子的事实。

2.(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资 ;源 之.家.】ziyuanzhij.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于2015年1月6日离婚,以及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事实。

法院调取证据:

1.男孩贾王子的出身医学证明。该份证明载明贾王子出生于2014年4月23日,其母亲系被告王某,其父亲系案外人贾高强。

2.调取了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被告王某的询问笔录若干份。

被告王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称:“我丈夫叫陈某…由于感情不合和陈某分居,与贾高强同居,并与贾高强于2014年4月23日生育第四胎,男孩,取名贾王子…”。案外人贾高强在询问笔录中称:“王某与陈某于1996年8月生育第一胎…于2012年1月2日于赤道几内亚生育第三胎,男孩,取名陈非凡,后由于感情不合与陈某分居。2012年与我同居,并于【资 ;源 之.家.】ziyuanzhij.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2014年4月23日,在温州东瓯医院生育第四胎,男孩,取名贾王子…”。

3.原告陈某、被告王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出入境记录各一份,其中载明了原告陈某2012年1月1日之后第一次入境时间系2018年7月1日,被告王某于2012年6月26日入境,同年10月25日出境,同年12月27日入境,之后于2018年6月19日出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2021)浙1121民初4066号

结果: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陈某33000元;

理由:

一、本案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八条已经取消了《婚姻法解【资 ;源 之.家.】ziyuanzhij.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释(一)》第三十条“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2.《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的规定,本案虽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但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3.原告陈某在2019年下半年才知晓被告王某存在上述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原告未能及时提起赔偿诉讼并非由于怠于行使权利。

本案的诉讼时效为原告陈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即2019年下半年起三年内,故被告王某提【资 ;源 之.家.】ziyuanzhij.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在2012年1月仍生育一子,按照常理,彼时双方感情应当尚可。王某是过错方。

实务总结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主体: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

基于该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使时间:提起时间原则上适用于离婚的程序中,但过错方提出离婚的除外。

体系考量:

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不能“形归而神不归”。是否真正回归,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资 ;源 之.家.】ziyuanzhij.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是其请求权能否与民法典之请求权基础体系相协调。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兼具离婚救济与离婚清算的功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既非侵权责任,也非违约责任。其实际上是在不能适用一般民事责任的情形下“为救济离婚产生的不利益而设法之保护政策”,在民事责任体系中应当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责任。

关键词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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