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的快速发展给年轻人创新创业提供了机遇,可惜的是,一些人却因不懂法而吃亏,“网络创业”的大学生杨某就是其中之一。近日,杨某被湖南省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652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今年2月22日,常德市桃源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一个名为“爱*圈**”的用户在网上销售盗版书籍。
经市、县两级文化执法部门联合立案调查,并会同公安部门查明,当事人杨某从2021年3月25日起,在网络平台发布了大量军事、军史方面的书籍信息,向不确定的军事爱好网友推销并接单收款,再以转给作者部分书款,通知作者发货的形式牟利。
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发现,杨某系湘西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在读学生,家境并不富裕。据杨某称,为了改善生活,他决定选择以网络平台为载体,且投资微小、见效快的方式进行创业。后来,就选择了在网络平台上销售他人的军事书籍来提成获利。
但他不知道的是,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出版物的发行,是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而且由于不具备识别非法出版物的有关知识,他通过网络平台所销售的,竟是别人的非法出版物(已另案调查处理)。
考虑到实际情况,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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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节选)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节选)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湖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