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结算的基本要求(现金结算的基本概念、4 个相关特点、使用范围及使用限额)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现金结算的概念

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付款结算的一种行为。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现金结算的特点

现金结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等特点。

1.直接便利

现金结算方式下,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面钱货两清,无需通过中介,对买卖对方而言是最为直接和便利的;在劳务供应、信贷存放和资金调拨方面,现金结算同样直接和便利,因而广泛地被社会大众所接受。

2.不安全性

现金结算的广泛性和便利性,使其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最主要目标,容易被偷盗、贪污和挪用、【资源之家】每日免费更新最热门的副业项目资源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绝大多数的经济犯罪活动都和现金有关。

3.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

现金结算大部分不通过银行进行,因而国家很难对其进行控制。过多的现金结算会使流通中的现钞过多,容易造成通货膨胀。

4.费用较高

现金结算虽然可以减少相关手续费用,但其清点、运送、保管成本较高。过多的现金结算将增大整个国家印制、保管、运送现金和回收废旧现钞等工作的成本,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现金结算的渠道

现金结算的渠道有:

1.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现金结算方式下,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无需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

2.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现金结算方式下,付款人委托银行、【资源之家】每日免费更新最热门的副业项目资源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如邮局)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三、现金结算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资源之家】每日免费更新最热门的副业项目资源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资源之家】每日免费更新最热门的副业项目资源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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