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生活,为了幸福努力奋斗的人是最美的,这是很多人的观点。然而,在当下汹涌而来的网络大潮当中,信息纷至沓来,不停的冲击着我们的思想,尤其是近些年西方性自由冲破层层阻挠,来到我们视野当中的时候,很多人沦陷在其中,整个社会对性保持了一种开放的态度。本期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因为过度追求性自由和感官刺激,终于从一个励志的形象,转变为获刑入狱的形象,不能不让人唏嘘。
(案件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泰检诉刑诉〔2019〕795号)
李某,男,1988年出生,籍贯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案发前居住于无锡市惠山区。
出生于80年代末期的李某,从小还是非常的听话的,也从不给家里人惹麻烦,也许是因为对读书确实没有多少的天赋,最终也只是读了一个职业学校的专科。但是,李某并没有因为学校的一般而自暴自弃,反而更加的努力去改变现实。毕业后的李某,来到了无锡,寻找属于自己的天地。
初到无锡的李某,没有技术,没有关系,学历在无锡这样的城市里面也不占优势,很难。然而,迎难而上,不屈不挠是李某多年来坚持的信条,多方尝试之下,李某选择了对各方面要求都不是那么高的销售行业。而进入这个行当之后,李某发现自己竟然非常的喜欢这个工作,无论是风吹日晒,还是刮风下雨,李某一直在努力提升着自己的业绩。终于,皇天不负有心人,在自己不懈的努力之下,房子车子都有了,也终于在无锡这个地方定了下来,有了自己的家。
因为这些年下来,李某一直忙于自己的事业,反而忽略了自身的个人问题,导致年近30,也没有成家。但李某却有一个爱好,就是经常在网上去浏览特殊的网站,观看别样的视频。而其中最让李某喜欢的就是交换类、多人次的视频,也是自己经常光顾并有很强代入感的主题。而为了实现自己的想法,李某开始在网络上寻找类似的社群和社区,终于,找到了靠谱的组织,李某加入了某交换类的QQ群。真正加入这个圈子之后,李某才发现,原来很多游戏是可以这样进行的,这更坚定了组织和参与此类活动的心志。
2018年4月中旬的一个下午,李某在该群里面发起活动邀请,程某和于女士夫妻二人积极响应,李某在无锡市美啡酒店预定一个房间之后,三人在此进行了亲切而友好的交流;
2018年8月1日下午,李某邀请了群里面一直在聊天,且关系比较亲近的梁女士和叶女士,三人在无锡市桔乐酒店,进行了友好的团建活动。
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李某一人因故在无锡市格林东方酒店入住,觉得无聊之下,在群内邀请参与活动,刘某及邹女士夫妻积极响应,并在凌晨时赶到酒店,三人在友好的氛围当中结束了此次活动。
每次活动的时候,因为都是群内的活跃成员,为了增加贡献,保持群内的活跃度,李某都会对每次活动进行影像的拍摄和在群内的分享。
2018年8月下旬,群内某泰兴成员因为活动组织的声音过大,被隔壁客人报警举报,将李某所在的交换群直接一窝端掉,而因为李某所分享的视频和照片,被泰兴警方传唤到案,二李某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也是供认不讳。
泰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多次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8个月。
聚众淫乱的判定与释义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对于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能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这种行为虽然在表现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淫乱的特点,但结合犯罪的主客观特征来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从主观方面看,虽然行为人嫖娼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对于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为人卖淫的多名妇女而言则不是有此动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营利。
从客观方面看,本罪多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的非专一性特征。而多名妇女共向行为人卖淫行为,由其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乱"的特征。
综上分析,对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不能作为聚众淫乱罪处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其次,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因此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失足青少年来说,一般应对之实行教育挽救,不宜扩大打击面。
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首先,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其次,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第三,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本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首先,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其次,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卖淫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