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校学生出租、出借、出售、收购银行账户、微信号、QQ号、支付宝、电话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在校学生,利用极少数学生贪图轻松挣钱的心理,诱骗学生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社交账户、支付账户等,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各类犯罪活动。导致被害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校学生非法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微信、QQ号等,在校学生一旦实施上述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可能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犯罪,都将依法受到查处打击。
二、我县曾实施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卡)、支付账户(收款码)、电话卡等行为的在校学生,必须在2022年11月30日前主动前往银行、通讯网点注销相关账户(卡)。
三、主动注销并如实供述收购、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注销相关涉案帐户(卡)的,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严禁向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人员通风报信。
五、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开展调查,积极反映本人掌握的可疑人员和线索,如有发现此类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拨打110、96110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永修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11日
延伸阅读
真实案例:袁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袁某,男,汉族,出生于江西省永修县。袁某在多家银行办理五张以上银行卡,并通过注册“飞机”聊天APP与上游资金转移人进行联络。袁某根据上游资金转移人的安排进行非法资金转移,获取收益1万余元。
法院认定: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伙同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审核:杜鹃、严小平/校稿:李进/编辑:彭晓琴
法制审核:李亚兵
来源:永修县公安局刑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