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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注册的域名与后注册的商标权益冲突,以谁的权益优先?

什么叫滥用域名权?

滥用域名权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有权判令将域名权过户至权益被害人名下?

本文通过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的2020-2021涉及数据、域名的两个典型案例进行介绍:

一、基本案情:

陈健飞在2002年先注册域名“bulu.com”。布鲁公司(Bulu,Inc.)2012年成立并开始使用BULU标识并先后于2014年5月6日、2018年1月23日在美国境内注册取得“BULU BOX”和“BULU”商标。

2018年11月12日,布鲁公司认为陈健飞恶意注册并使用涉案域名,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将涉案域名“bulu.com”从陈健飞转移至布鲁公司,并获美国国家仲裁院裁决支持。陈健飞不服裁决,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域名“bulu.com”为陈健飞所有。

二、审理焦点:

焦点一:广州互联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本案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审理?

1、关于管辖法院: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根据实际联系原则,本案原告实际居住地为广州市,因此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广州市,即侵权行为地为广州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内的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的规定,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确定适用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本案中,被请求保护地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因此,广州互联网法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本案。

焦点二:域名与商标权益冲突时,认定域名构成侵权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当域名持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应当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构成或者不正当竞争:

1、商标权益成立:商标持有人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造成误认、混淆: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无正当理由: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恶意: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可见,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与美国国家仲裁院所依据的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要求域名侵权必须满足的“域名持有人的域名已被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的要件基本一致。

焦点三:域名纠纷中有关“恶意”的认定标准

1、关于域名纠纷中“恶意”认定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恶意”的认定标准归纳为四类和一项兜底:

a.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b.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c.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d.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e.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2)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3)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恶意的各种情形,如《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条a款和b款。

在本案例中,广州互联网法院将“恶意”的分析步骤:首先,判断存在抢注的恶意(域名注册时间、缺乏合理目的);其次,认定是否存在故意混淆的恶意(搭便车、引导流量);第三,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获取不当利益的故意;第四,是否存在囤积的故意(包括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同时持有的域名数量超出合理范围和注册但未将域名投入使用。)

三、本案审理的意义

1、法院采用“实际联系原则”确定陈健飞实际居住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将案件纳入管辖。

2、本案作为广州互联网法院首例因域名持有人不服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而提起的网络域名权属、侵权诉讼案件,在尊重国际专门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仲裁行为的基础上,秉持保护公平竞争以及在先权利的原则,通过严密的司法认证和审查,作出了与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同的裁判结果,依法保护了我国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推动域名资源法律保护、提升国际域名争议解决中的中国话语权、彰显中国互联网司法治理规则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基本案情:

刘某于2005年5月3日注册域名“huya.com.cn”。

虎牙公司2004年10月13日注册域名“huya.com”,并拥有“huya”、“虎牙直播”等注册商标及“虎牙”的企业字号,虎牙公司经过长期经营和和宣传使用,“huya”、“虎牙”在直播行业中拥有较广泛的知名度,虎牙公司还拥有多项与虎牙相关的商标注册专用权。

2018年,虎牙公司发现点击域名“huya.com.cn”会跳转至虎牙公司的竞争对手斗鱼直播平台上,虎牙公司向域名持有人刘某某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跳转等行为,同时,虎牙公司向域名解析服务商某公司发函要求协助,交涉无果情况下,虎牙公司于2019年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将“huya.com.cn”域名转移至虎牙公司注册使用。

二、审理焦点

焦点一、滥用域名,构成“恶意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持有的域名与虎牙公司域名核心部分一致、足以造成公众误认,仍将域名跳转与虎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网站,构成恶意使用域名,据此判决由虎牙公司注册使用域名huya.com.cn。

焦点二、域名被滥用的情况下, 法院如何裁判域名归谁使用?

域名持有人刘某设置跳转的行为被法院认定系滥用域名、构成恶意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遂法院裁判将之交由被侵权主体使用,体现了以裁判实现特定的稀缺域名资源,使其价值最大化的司法理念。

焦点三、本案中域名解析服务商的责任

本案起诉前,原告虎牙公司曾向域名解析服务商(案件被告之一)发送律师函,要求域名解析服务商立即协助停止被诉域名的解析跳转。该域名解析服务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原告的书面通知后,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停止跳转和解析,因此,对于域名解析服务商需就其对域名解析跳转损害的扩大部分(从原告书面通知之日起直到域名跳转中断停止)与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判令被告刘某诉争域名huya.com.cn转移给虎牙公司注册使用,两被告刘某和案涉的域名解析服务商连带赔偿虎牙公司维权的合理费用。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域名权纠纷,虽然都是合法注册的域名,却因为域名使用方式不同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保护后果。我们认为以案例作为借鉴,为保护域名合法权利,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妥善保管和留存域名注册证明;

二、域名注册后应合理使用并留存使用证明,避免被落入恶意使用;

三、如发现存在损害他人利益可能,应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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