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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域名也有“使用期限”

到期后放置不管

没想到却被他人使用

还发生了侵权……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6日,连云港某小学申请网站域名注册,注册使用期限为5年。到期后该小学未续费使用该网站,也未注销备案。后该域名持有者发生多次变更。

2022年12月,北京某传媒公司一纸诉状将该小学诉至法院,认为其网站擅自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构成侵权,学校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取证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而被告早在2020年5月7日域名注册到期后,便不再运营该网站。

2015年5月6日

小学申请网站域名注册。

2020年5月7日

网站域名到期,学校不再运营。

2022年5月18日

原告取证。

原告认为,网站运营主体应该以网站域名在工信部的备案为标准,被告虽然没有继续使用该域名,但对侵权的发生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则主张,其未能及时注销确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但原告指出的侵权事实并不是由被告运营网站导致的,被告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3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4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小学注册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而网站域名备案主体与网站的实际管理者不必然为同一主体,工信部的备案仅是证明网站管理者的初步证据。综合本案事实,尚不能证明该网站在侵权发生期间由被告运营,原告的诉请缺乏依据。

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原告认可了连云港某小学并非实际侵权人的事实,主动撤回了对该小学的起诉,该小学自愿承担了本案诉讼费用。


司法建议:规范网站运营

本次纠纷虽顺利化解,但法院了解到,一些学校在注册网站域名后,存在未全面履行应尽职责、对所持有域名使用管理不规范、法律风险意识不强的情况。特别是,部分学校在域名使用期限到期后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注销手续,增加了不法人员使用学校注册域名开展违法活动的风险。

连云港连云区法院遂向市教育局发出以下司法建议:

① 全面排查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风险隐患。建议对全市所有学校等教育机构及以教育机构名义注册运行的账号的申请人身份、域名使用情况、网页管理情况进行清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② 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服务日常监管机制。建立教育系统自媒体账号的日常维护、检查抽查和考核机制,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的审查,推动全市数字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定期开展教育信息化和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

③ 排查纠纷风险隐患,积极主动处理。经排查发现可能导致纠纷的情况,积极与相关经营者或部门联系处理;学校因网络信息服务引发纠纷后,应加强重视,及时搜集相关证据,积极应诉。

连云港市教育局收到司法建议后,积极开展排查清理,完善网站管理机制,对于全市学校网站提出“谁主管谁负责,谁上线谁负责”的要求,为经营网站能力不强的学校提供技术支持,进一步规范网站的信息发布、运营管理工作,维护网络安全。


作者:赵 地(连云港连云区法院)

张晓晓(连云港中院新闻处)

编辑:夏思纯

审核:张志平 孙烁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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