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使用地沟油处理流程(火锅店使用“地沟油”,多人获刑)
天气慢慢变冷
和朋友约吃火锅暖和暖和身子
也是不错的选择
但毫无疑问
在外面的饭店吃饭、吃火锅
我们都会关注一个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
而最近
四川绵阳涪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涉案5名被告
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5月6日
王某某申请注册成立了一家火锅店
店址位于绵阳园艺山
2014年5月
王某某、邱某某、宋某某
唐某某、林某某五人
共同经营该火锅店
并申请对名字进行了变更登记
每人占股20%
在具体分工上
王某某负责炒火锅底料
林某某负责炒油碟料,邱某某负责收款
五人轮流值班
2015年下半年至2020年12月期间
五人为提升火锅口感
吸引顾客
共同商量将顾客食用后的锅底回收
对锅底残渣进行过滤后
将油水混【资 ;源 之.家.】ziyuanzhij.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合物加入大蒜、葱姜等调料
加工熬制成“老油”后
按照一定比例将“老油”加入红汤锅底
供顾客食用
2020年12月15日
邱某某、宋某某、唐某某、林某某
4人退出该火锅店后
由王某某独自经营
但他仍然按照此方法添加“老油”
2021年6月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王某某犯罪线索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同月,公安机关立案
据统计
2014年下半年至2020年12月15日
该店平均每月销售金额
为30,000元左右
营业收入达200余万元
王某某独自经营期间,营业收入为18余万元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依照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资 ;源 之.家.】ziyuanzhij.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
各被告人作为火锅店股东
共同商议回收顾客吃剩的锅底
通过过滤、加热等方法熬制“老油”
并将“老油”与新油混合勾兑后给顾客食用
其行为符合“地沟油”犯罪中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食用油”并销售的规定,应当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虽然“老油”检测合格,但根据相关规定,构罪并不以检测出有毒有【资 ;源 之.家.】ziyuanzhij.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害物质作为要件,该情节可以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唐某某
林某某、宋某某
回收餐厨垃圾提炼“老油”
并将“老油”与新油混合勾兑后
销售给消费者食用
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应依法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
五被告人分工合作
其地位、作用基本相当
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
另查明,2020年12月28日,法院曾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宋某某2017年4月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为2021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1日。
最终
结合各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资 ;源 之.家.】ziyuanzhij.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性质、情节
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唐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二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到二万五千元不等;
被告人林某某、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撤销前述刑事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对两人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到四万元不等。
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唐某某、林某某、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转自绵阳日报社
来源: 广东公共DV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