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使用地沟油处理流程(火锅店使用“地沟油”,多人获刑)

天气慢慢变冷

和朋友约吃火锅暖和暖和身子

也是不错的选择

但毫无疑问

在外面的饭店吃饭、吃火锅

我们都会关注一个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

而最近

四川绵阳涪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涉案5名被告

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5月6日

王某某申请注册成立了一家火锅店

店址位于绵阳园艺山

2014年5月

王某某、邱某某、宋某某

唐某某、林某某五人

共同经营该火锅店

并申请对名字进行了变更登记

每人占股20%

在具体分工上

王某某负责炒火锅底料

林某某负责炒油碟料,邱某某负责收款

五人轮流值班

2015年下半年至2020年12月期间

五人为提升火锅口感

吸引顾客

共同商量将顾客食用后的锅底回收

对锅底残渣进行过滤后

将油水混【资 ;源 之.家.】ziyuanzhij.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合物加入大蒜、葱姜等调料

加工熬制成“老油”后

按照一定比例将“老油”加入红汤锅底

供顾客食用

2020年12月15日

邱某某、宋某某、唐某某、林某某

4人退出该火锅店后

由王某某独自经营

但他仍然按照此方法添加“老油”

2021年6月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王某某犯罪线索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同月,公安机关立案

据统计

2014年下半年至2020年12月15日

该店平均每月销售金额

为30,000元左右

营业收入达200余万元

王某某独自经营期间,营业收入为18余万元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依照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资 ;源 之.家.】ziyuanzhij.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

各被告人作为火锅店股东

共同商议回收顾客吃剩的锅底

通过过滤、加热等方法熬制“老油”

并将“老油”与新油混合勾兑后给顾客食用

其行为符合“地沟油”犯罪中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食用油”并销售的规定,应当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虽然“老油”检测合格,但根据相关规定,构罪并不以检测出有毒有【资 ;源 之.家.】ziyuanzhij.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害物质作为要件,该情节可以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唐某某

林某某、宋某某

回收餐厨垃圾提炼“老油”

并将“老油”与新油混合勾兑后

销售给消费者食用

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应依法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

五被告人分工合作

其地位、作用基本相当

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

另查明,2020年12月28日,法院曾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宋某某2017年4月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为2021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1日。

最终

结合各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资 ;源 之.家.】ziyuanzhij. cn 每日持.续更新.可.实操.的、性质、情节

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唐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二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到二万五千元不等;

被告人林某某、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撤销前述刑事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对两人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到四万元不等。

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唐某某、林某某、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转自绵阳日报社

来源: 广东公共DV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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