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没有听过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怎么样去定义?怎样的行为会触犯这条法律呢?由包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他所犯的错,敲响了依托网络从事非法活动这些人的警钟。
案件回顾:
方某原本是以卖服务器为生,工作清闲但没什么“发财”的机会。2017年的某一天,一个代号叫“阿呆”的人从网上找到了他,要以300元/G的价格购买他的流量。面对这个发财的机会,方某心动了,虽然猜测收购流量可能干违法的行为,但是如此轻松就可以获得高额回报,觉得可以尝试下这种“赚钱”门路。于是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方某多次从境外租用大流量服务器转租给黑客团伙,并从中获利了18余万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明知他人购买流量用于攻击网站,实施犯罪,仍从境外购买40台服务器向其出售流量,从中获利18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办案检察官意见:
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各种便利的同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但是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两高”2019年11月1日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司法解释,依法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 进一步扩大了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行为入罪的范围。更准确、有效的打击各种网络犯罪的技术支持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信息网络的良性发展。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