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二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97********,汉族,大专文化,系福建省某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小区**号楼**室。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7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8********,汉族,大专文化,系福建省某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小区**栋**室。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7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7********,汉族,大专文化,系福建省某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小区**栋**室。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7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赖某某、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在一个QQ交流群发布“低价优惠出租服务器”广告后,一个QQ昵称为“安**”(未查获)的人与卢某某主动联系,双方经过协商,“安**”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从卢某某处租了一台DiyVM**服务器,租期两个月,支付租金4000元,卢某某按照“安**”的要求制作了“新**经”投注类博彩网站,并将制作完成的“新**经”网站搭建在出租的DiyVM**服务器上,以4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安**”,在此期间,卢某某为该网站运营进行后台界面完善、更换域名等网站技术维护等帮助。2020年6月至7月期间,“安**”从卢某某处继续续租该服务器,并要求卢某某对服务器增加配置,支付给卢某某租金8000元。2020年8月至9月期间,“安**”从卢某某处另行租了两台服务器,租期两个月,支付卢某某8000元。2020年8月12日被害人黄某某在“新**经”网站被诈骗321870元。

2.2020年7月期间,卢某某、赖某某、陈某某成立福建省某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卢某某为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际负责人,赖某某、陈某某为公司**,公司业务为APP开发和网站建设。2020年8月10日,卢某某通过与QQ昵称为“保*捷”(未查获)联系,双方经协商约定,由卢某某为“保*捷”运营的“快*”等20个APP刷单诈骗网络平台进行日常维护,“保*捷”支付卢某某15万元(未实际支付),后卢某某、赖某某、陈某某为“快*”、“岁*通”、“红**付”、“邦*宝”、“八**富”、“易*付”、“百*宝”、“易**付”、“中**通”、“富**付”、“电**息”、“聚*通”、“均*”、“腾*通”、“前**融”、“易*”、“惠*通”、“平*付”、“亿**技”、“钱**付”20个APP解决平台登录、修改图片、更该域名、加固平台防御等技术支持和帮助。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上述20个APP均为刷单诈骗平台,被害人张某某等20人分别在涉案刷单诈骗APP平台先后被骗金额共计1146252.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搜查笔录;辨认照片;电子数据现场提取、检查、远程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赖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赖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瑞

2021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赖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5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换押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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